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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%甲氨基阿维菌素≠5%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

发布时间:2026-1-29 15:12:23 来源:《农药市场信息》传媒 作者:农药卫士

洋山海关日前查处一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出口农药案。

当事人上海**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上海**国际物流有限公司,于2025年9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%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14000千克至智利,申报总价为FOB78220美元。经查,实际货物为5%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,出口需提交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。

经计核,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8365.65元。

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。

行政处罚调查期间,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,主动缴纳担保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三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)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、第九条第二项、第十条第三项、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,洋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人民币5.5万元。

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,截至2025年底,在我国登记的5%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产品共有126个(均为PD证),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为5.7%;在我国登记的4.4%甲氨基阿维菌素水分散粒剂产品共有4个(均为EX证),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为5%,分别仅限出口到韩国、泰国、约旦、越南,不包括智利。


编辑人员:马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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